短信、电话骚扰,小姐用录音等手段作证据,请法院维权,近日,常州市钟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短信、电话骚扰而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在这起纠纷中,受害人孙小姐用录音等手段收集到有力证据,最终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原告孙小姐10多年前与被告李某同在市场做生意,双方有一定来往。去年11月,两人偶然遇见,互留了联系电话。几次接触后,孙小姐不再愿意与李某交往,但李某不肯。从去年12月开始,李某持续对孙小姐进行电话、短信骚扰。所发短信内容暧昧,电话内容粗俗、下流,还充斥着暴力与恐吓。

 

一开始,孙小姐苦于没有留下有力的证据而投诉无门。后来,孙小姐专门购买了录音笔对李某的电话骚扰进行了录音。今年初,孙小姐向警方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尽管李某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孙小姐认为李某的行为使自己人格受到侵害,给自己生活造成了影响。为此,孙小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发手机短信、电话骚扰原告的行为不否认,但对精神赔偿损失金额有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仅应受他人的尊重,也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明确告知被告不愿意与其往来,被告仍采取不正当手段骚扰原告,其主观恶意明显。被告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造成对原告人格的侮辱与侵害。该侵权行为无可置疑地造成原告精神上的困扰与苦痛,妨害了原告正常的家庭生活及内心精神的安宁。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精神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判决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