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诉某网络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对该案作出了宣判,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涉及网络名誉权的案件。

 

201211月的一天,该案原告王某在浏览由被告某网络传媒公司运营的网站论坛时,发现在一个有关基督骗子的帖子中,有网名跟帖指名道姓的说原告就是一个基督骗子,并在帖中详细的写出原告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原告儿子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帖中还说到“王某宣扬世界马上要灭亡,让信徒捐钱,还要外地的人到他那买房子(因为那里不会灭亡)”。

 

王某是我国基督教领域的传道人,自从被告登载了诽谤、侮辱王某的言论后的六十多天以来,王某的内心遭受了沉重打击,他的名誉权遭受巨大的侵害。王某认为被告运营的网站作为供网络用户发表言论的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在其网站上出现故意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时,应积极地采取合理措施对其予以阻止和删除,被告对其名誉遭受侵权存在明显的过错,要求被告在其登载侵害原告名誉权言论的论坛首页最醒目的位置发布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

 

后该院经调查发现,原告王某所诉是是事实,但是被告某网络传媒公司在收到该院的应诉材料后就已经及时删除了原告诉称中的案涉帖子。

 

经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发现网络用户发表侵害自己名誉的行为时,就应该及时通知被告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但原告王某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而是直接向该院递交起诉状,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后,就及时删除了该案中诉称的帖子。因此,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