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邗江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摩托车刮碰行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的行人吴某赔偿死亡车主的亲属8万多元。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以鲜活的事实为吴某和旁听的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它告诉人们,在机动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行人也应依法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害。

 

201365日下午,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邗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朱某行驶至文汇路路口时,与抱着小孩进入道路的吴某发生刮碰。朱某受伤后被送至扬州市中医院抢救,终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7月,朱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近日,邗江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吴某在进入道路时未能确保安全,在这起摩托车刮碰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而朱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路的也是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邗江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朱某亲属因朱某的死亡而造成的损害。法院根据吴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事实,判决吴某按朱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25%计赔,并补偿朱某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吴某实际赔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