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检察院建立审判监督协调机制
作者:陆开存 发布时间:2008-09-28 浏览次数:1049
本网扬州讯:近日,扬州邗江区法院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了两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两院协调工作落到实处,该协调机制建立了四项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两院相关分管院领导,区法院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审管办和区检察院民行科的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交流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实务中对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情况,互相学习两院条线对法律、法规适用所作司法实务性的指导性意见;相互通报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思路等。二是个案沟通制度。个案沟通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以及检察机关拟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认为有必要时,与审判机关进行协调沟通的一项工作制度。三是业务学习交流制度。两院可以在联席会议上,或者召开专门的业务学习交流会,互相提供各自的学习资料、工作信息、规范性文件,互相学习,共同提高。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加强分析研究,提出对策,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四是申诉案件息诉息访制度。区检察院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与区法院沟通后,一致认为原民事行政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的;以及区检察院认为无抗诉必要的案件;区检察院配合区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
两院协调机制坚持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为领导司法决策和两院队伍建设服务的理念,将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放在两院工作大局、审判工作全局中去定位和发展;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坚持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原则,按照互相交流、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思路,深入推进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改革,提升管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