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新沂法院审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因被告系个人独资企业,且该企业已被告工商部门注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应由被告投资人个人负担。

2008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投资的原新沂市某化妆品商行签订订货合同,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给付被告预付货款的20%作为定金,被告在交货时须提供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交付被告定金25000元。后被告将货物运至原告处,但与之相关的证件迟迟未到,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销售。2008年3月26日,原告将货物退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称违约行为系化妆品商行行为,该商行现已被工商部注销,商行债务与其个人无关,不应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投资的新沂市某化妆品商行与原告小潘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定金收据,双方形成了定金合同关系。被告投资的化妆品商行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相应货物证件,导致原告无法销售货物并将货物退回,该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投资企业系个人独资企业,虽然该企业现已被工商部门注销,但企业债务应由其投资人承担。故,法院依法判令该化妆品商行投资人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小潘定金50000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