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物业管理服务 理应按时缴纳费用
作者:张丽丽 发布时间:2008-09-23 浏览次数:1549
本网盐城讯:被告王娟购买由无锡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开发的射阳县双龙兴村83号楼201室住房一套,入住时,与虹亚物业签订了入住合约,接受其物业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娟入住时签订了入住合约,接受了物业服务。虹亚房地产选聘原告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其所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被告王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2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