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吴中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主持协调下,一起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行政和民事等法律关系交织、引发媒体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充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010月,原告陈静和被告王强(均系化名)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离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两处共有房产(其中一处是价值较大的门面房)赠与尚未成年的女儿,并在女儿年满18周岁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01110月,王强在生意场上遇到了困难,为了向银行贷款渡过难关,他竟在协议赠与女儿的房产上动起了脑筋。王强凭借夫妻双方的离婚证和载明门面房归其所有的伪造的离婚协议书,蒙混过关,申请房产部门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变更至其一人名下,并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100万元。不久,陈静就发现了这一情况,她多次找到房产部门理论,但因该房屋已设定高额抵押,无法撤销该房产登记。陈静感到十分委屈,多方反映未果后她终于鼓起勇气走进了法院。

 

行政庭的承办法官深入调查事实真相,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法官分析基于门面房上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客观现状,如果机械适用法律,原告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无法实质性化解,甚至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连锁反应。承办法官确定了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是督促行政诉讼第三人王强偿还银行贷款从而解除房屋的抵押登记,其次是主持陈静和王强进行协调,促使双方从维护女儿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房屋权属依法加以处理。承办法官对王强耐心开展释法析理,王强终于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前妻及女儿造成的巨大伤害。其在法官的督促下提前还清了全部银行贷款,银行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门面房上的抵押登记得以顺利解除。承办法官进而引导陈静和王强从女儿利益出发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陈静也向法院撤诉,案件协调处理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