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歧途的代价
作者:赵克 张亚丽 发布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1502
本网徐州讯:在现实生活中,上当受骗的人一般都是被人同情的弱者,若一旦沦为害人者的帮凶,则令人既可气又可恨。
误入歧途
马寿荣,男,1989年5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酒泉人。2005年6月,年仅16岁的马寿荣,初中毕业后因交不起继续读书的学费,小小年纪就随村里人一起南下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加入到打工的队伍里。
马寿荣说,刚出学校门,既没有多少文化又没有什么谋生的技能,而且涉世不深,要想找个合适的工作很不容易。为此,马寿荣就傻忽忽地去中介那里碰运气,但经不住中介天花乱坠般胡吹乱侃,结果交了中介费后被拉到街上胡乱逛一圈也没有找到工作,转回头就让你慢慢等消息,不过却不退中介费,这让从未出过远门的马寿荣感到十分的无助和沮丧。
在第一次求职被骗后,马寿荣只好漫无目的地到处去找工作,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马寿荣在建筑工地干过搬运工,在大街上发过传单,当过送水工,扛过煤气罐,其中还干过几天收银员,活有轻有重,但挣钱都不怎么多,有时再和老乡聚聚,兜里就所剩无几了。所以,马寿荣觉得打了两年工基本上只是解决了自己一个人的温饱问题,要想富就必须多挣钱。为此,马寿荣特别羡慕有钱人,一心想挣大钱。2007年10月,马寿荣结束了自己的打工生涯,一头钻进网吧,在虚拟世界里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
2007年12月,一名网友告诉马寿荣推销某种品牌的保健品稳赚不蚀,如果运气好了,一年下来赚个几十万没有问题。就这样,在网友的一再劝说和反复诱导下,马寿荣怀揣东拼西凑借来的4000多元钱,只身踏上了东去的火车。殊不知,这是传销组织精心设下的圈套,不是让他去推销什么保健品而是搞传销!
充当帮凶
马寿荣到徐州后,被接到湖滨一幢六楼的房子里,和七八个人住在一起,其中一个姓王的头目将他身上的钱悉数搜出。此时,马寿荣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一不小心落入了传销的陷阱,后悔不已。此后,他每天都在两个人的“陪同”下到一个近百人的地方去上课,下课后又在那两个人的“陪同”下回到湖滨的住处,平时也有人陪着不准单独外出。就这样,马寿荣经过一个多月的洗脑,终于认同了传销组织的传销理念,得到了传销组织头目的信任,获得了自由。不过,此时的马寿荣也痴迷上了传销,特别是在保健品无处推销的情况下,他还无奈向他父亲要过生活费,这引起了他父亲的怀疑。为此,他父亲曾到徐州找过他一次,但他始终没有和他父亲见面,最后他父亲只好一个人返回老家。
马寿荣说,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
独吞苦果
在被告人马寿荣的供述中,马寿荣自己承认接被害人并要过手机,但后来又还给了被害人。王某给被害人家里打电话要钱,说不给钱就不放他儿子,以后就见不到他儿子了。他也一直威胁被害人,问被害人要银行卡密码,说不给密码就给他颜色看看。收到钱后,传销头目就安排自己送被害人的事实经过。证人马宾宾称自己平时只负责做饭、洗衣服,案发当天中午,是马寿荣喊他一起送人去车站的,并称马寿荣是他们组织里的第二个头目。
被害人姜小明称自己是被他们以厨师为名骗到徐州的。到徐州后就一直被他们看管着,不让他离开住处。后来,威胁他要钱,说如果他父亲不给汇钱就把他的腿卸掉。钱汇到后,他们就把他的银行卡要走,并威胁说如果不讲出密码就弄死他,直到把钱取过来后,他们才放了自己。姜小明的父亲姜召棠则证实了马寿荣等人向他索要5000元钱赎他儿子、否则会收到他儿子一条腿以及汇钱后报警的经过。
在庭审中,马寿荣称在看管被害人的过程中,他没有威胁被害人,向被害人要钱和要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只是在王某向被害人索要银行密码时,他重复了王某说的话。其律师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在本案中本身是非法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之一,其父亲也曾经不远千里来寻找被告人但没有找到,并曾经给其汇过款,但是钱财都被传销组织骗去了。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周岁,而且在徐州举目无亲,才不得已参与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活动。被告人是偶犯,主观恶性比较小。被告人到案后积极检举其他同案人的情况,虽没查实,但这并非是被告人的主观愿望。为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寿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寿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寿荣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同时对被告人马寿荣辩称系偶犯予以采信,但对被告人马寿荣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属从属地位的辩护意见则未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寿荣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这也许是马寿荣可能在误入歧途之后都没有想到过要付出的沉痛代价。
传销活动的罪与非罪
传销日盛,缘于一些人的暴富投机心理。因此,传销活动之所以愈演愈烈,无外乎如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人们对传销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不法分子便利用人们求职心切和快速致富的心理,以合伙做生意、帮助找工作等名义,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传销组织;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对打击传销活动虽有一些规定,但对传销罪与非罪的界定不明确,立案标准和处罚依据不清晰,不便于实际操作;三是城市人口流动逐年上升,增加了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难度,为传销组织“拉人头”提供了便利;四是少数房主和个别企事业单位将房屋和场地出租给传销分子使用,甚至出现包庇传销者的行为,也不利于对传销组织的打击。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但受高额利益的诱惑,传销活动依然猖獗,2007年初被查处的亿霖案涉及的受害人更多达两万,非法敛财近17亿元。
事实上,我国对于日益猖獗的传销行为,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传销罪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2001年最高法院对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司法解释,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也有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但由于参与传销的人员都有一种暴富投机心理,因而在传销的过程中求财心切,也有触犯非法拘禁或绑架等罪名的行为,这或许是因为在立法上的缺陷才导致对传销活动打击不力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