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种对轻微犯罪采取的非监禁化的行刑方式和处置措施,它相对于监禁更趋于人道,更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是给犯罪人改过的另一次机会,但有些犯罪人却对社区矫正并不重视,直到被收监执行才悔恨不已。

 

20113月,柏某因寻衅滋事罪被盐城盐都法院判决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主审法官考虑到柏某年纪尚轻,也未有其他不良记录,便对其采取了社区矫正的方式,希望他能够改过自新。但柏某却将“法外留情”当作了没有代价的恩赐,从20114月起,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脱于监管三个月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遂决定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缓刑期限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柏某收监执行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