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因突发情况紧急避险,急刹车致车内乘客受伤。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乘客袁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晚,原告袁某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经加油站邮电局路段时,驾驶员为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采取紧急避险刹车,导致原告右胸撞上椅背。原告经金坛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右手挫伤。另查明,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28000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驾驶员是突遇行人横穿公路,为避免撞上行人而紧急避险刹车,被告是紧急避险人而不是侵权人,由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尚未确定,被告只愿意承担适当的责任。原告应向横穿马路的人主张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基于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由于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应对运输过程中原告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后可另行对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追偿。因被告未能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故应承担原告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