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建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强奸案,法院一审以强奸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站在其门市前见被害人柯某某站在路边上等同学,即喊住被害人柯某某,见被害人柯某某不理睬,被告人刘某某便威胁、追赶被害人,并强行用右臂扼住被害人的颈部往其门市方向拖,后被害人同学赶来见此情景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柯某某趁隙逃脱及时报警而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酒后糊涂且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