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己的家被盗窃后,气糊涂的夫妻俩赵某兰和赵某华决定去偷一辆电动车弥补自己的损失。2012416日,两被告人被铜山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2年的一月份,赵某兰和赵某华回到家惊讶地发现大门门锁被剪断了,小偷偷走了家里的四五袋玉米和一个旧摩托车,赵某兰非常生气,还在村里骂了好几天。

 

2012113日晚上,赵某兰听见隔壁村有人放烟花办喜事,赵某兰就想何不趁此机会偷辆电动车,弥补一下自己的损失呢。于是赵某兰拿上前几天小偷落下的大剪子(液压钳)拉着丈夫骑车出发。到了地方,赵某兰一边听喇叭一边观察旁边停放的车辆。半个小时后,在确定一辆电动三轮车的车主不在旁边并且车子只有一把锁的之后,赵某兰动手剪短了车锁。得手后其让丈夫推走,藏在不远的田地里。赵某兰则推着自家的车子往回走。没过多久,车主朱某发现车子不见了,立刻和亲戚朋友一起找了起来。他们遇到赵某兰并向她打听,她慌里慌张地说没有看到。朱某遂和家人分头寻找,不成想没多久又和赵某兰狭路相逢。看到他们又折回来了,赵某兰更是紧张,而此时的朱某也觉得赵某兰可疑。简单的几句询问,心虚的赵某兰就招了。气愤的朱某推打几下赵某兰,这时就在旁边田地里候着的赵某华沉不住气了,他慌忙喊到“别打了,车找到了”。两人一起向朱某求饶,但朱某觉得还是应该报警。两人一看事情闹大了,起身就跑。结果赵某华成功逃脱,赵某兰被朱某等人抓住,随后被赶来的民警带走。

 

逃跑后的赵某华最终经不住良心的拷问,于次日投案自首。

 

铜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兰、赵某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华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非常后悔,一时的糊涂,触犯了法律,也玷污了自己半辈子积攒下的良好声誉,代价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