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拿着债务人先后出具的两张借条来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但法院最终判令债务人只需要偿还前一张借条中的欠款,这是为何呢?

原来,曹某与马某本系姻亲关系,双方之间早前有几笔借款往来。2011年6月,马某向曹某补写一张借条,载明“因建房缺少资金,暂借曹某20000元”;后马某又于2013年2月再次向曹某补写一张借条,载明“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暂借曹某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12日,到期归还”。

出具借条后,曹某碍于双方之间的亲戚关系,一直未向马某要求偿还。后来因双方关系恶化,曹某于2018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偿还借款50000元。马某则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时间久远,曹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而不同意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20000元的借款,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曹某可以催告马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关于30000的借款,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马某于2013年2月17日向曹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12日,诉讼时效期间至2016年2月12日届满,现曹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故该部分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曹某要求马某偿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日前,马某亦将该笔借款归还给曹某。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的法律中有许多关于时效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及时管理、维护自身的权利,其权益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