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原告韩某进入被告深圳市某公司淮安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9月30日,被告发现原告身份证与实际不符,其并非1976年出生,而是1966年出生,即入职时持虚假身份证“减龄10岁”,不符合招聘简章关于年龄的要求,遂通知原告韩某离职。2020年6月15日,原告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额外一个月工资、赔偿金、拖欠工资款和平时加班工资等费用。

原告韩某称,2019年9月16日进入被告公司当保安,工作中勤勤恳恳,但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且公司管理粗暴,还要求员工上班前三天不拿工资,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严重侵犯原告韩某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称原告韩某在应聘及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实际年龄不符合聘用标准。发现该情况后,通知原告韩某于2019年9月3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且原告韩某已在工资结清清单上签字确认工资已结清。被告已于节假日之前通知原告韩某办理离职,但因原告韩某个人原因未在节假日之前办理离职手续,故不应支付之前的加班工资及值班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韩某入职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据此通知原告韩某离职,并无不当。原告韩某离职时,明确写明工资结清,无任何纠纷,因此,原告韩某所有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共同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就本案而言,原告韩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减龄10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导致其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其诉请亦未得到支持,自食其果。不论是在入职之初,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年龄等基本情况,还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勤勉踏实、如约履行,这都是劳动者应该做到的,只有做到如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