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受托人专利申报竟收不到钱 律所状告委托人获支持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发布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930
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各项诉讼和非诉讼事宜,在各种场合为当事人发声,为其摇旗呐喊,尽可能大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有朝一日,有当事人接受了律师提供的服务后,感谢帮忙不说,却玩起了“消失”、“跑路”不给钱。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某电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律所支付提供申报发明专利的服务代理费7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某电器公司(甲方)与原告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专利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20件,发明每件代理费为3500元,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的20%作为基础费用,乙方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经甲方确认定稿后,甲方将剩余的全部代理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利上报,甲方承诺如违约延期支付代理费,则需每日按代理费全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结清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委托事项。2017年4月28日、5月4日、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并通知原告受理了被告申请的共20项发明专利。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70000元代理费, 2019年6月25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违专递向被告邮递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起3日内给付专利代理费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3%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后该函被退回。此后被告一直未将此代理费给付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专利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被告委托的专利申请事项后,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被告未按约支付代理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代理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专利代理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过高,依法应进行适当调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对其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