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义务还“玩消失”? 法院强制变卖被执行人股票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侯明光 栾庆文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844
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在某证券公司的协助下,成功将被执行人曾某所持有的8支股票强制卖出,变现执行款20万余元,用以履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偿还义务。
2010年9月9日,曾某与徐州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曾某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原告为上述按揭贷款提供回购担保。因被告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原告于2013年1月向银行承担了回购担保责任,回购金额32万余元,后银行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抵押权转让给了原告。
原告徐州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经起诉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瓶颈。
2019年10月,案件被指定由沛县法院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曾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先后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9252.76元,查封徐工牌吉F2**9号起重机一台,并通过最高院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8支高价股票,拟对该8支股票进行变卖,以此偿还案件标的。
因沛县法院此前并无类似执行先例,相关法律文书也没有范本可以借鉴,疫情期间,承办法官栾庆文一方面积极向同事和上级法院咨询有关证券资产方面的执行规定,一方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相关材料文书,经多次与某证券公司沟通、协调,并赶赴南京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下发手续。
在证券公司的协助下,法院成功将被执行人曾某持有的股票强制卖出,获得股票变价款20万余元。
法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对流通证券,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的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