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因为“心情不好,不想交钱”,就可以在法院辱骂法官?当事人自觉“心里有怨气”,就可以阻碍入庭安检,甚至脚踢法警?前不久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法庭和立案大厅同一天遇到两名当事人因为“奇葩”的理由,公然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前不久,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案件被告人席某(女)与前夫在离婚前住在前夫舅舅徐某的房子内。由于房屋拆迁,席某占有了回迁房和全部拆迁款。当时席某与徐某协议拆迁后补偿徐某10万元,可席某始终不愿兑现承诺。无奈之下,徐某将席某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协商由席某向徐某分3期,共支付7万元。事发当天上午,是席某承诺在法院向徐某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日子,但在润州法院大厅内,席某却以“要求法院出具收款证明”为由,拒绝执行,还在法院大厅内声称“不给证明我就不交钱,反正今天心情不好,等我哪天心情好了,我想什么时候交钱就什么时候交钱。”

    席某还做出了辱骂法官、躺地不起等言行,严重扰乱了立案大厅的秩序。执行法官为保证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向席某表示,如果拒不执行,严重的话会造成拒绝执行罪,这将使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并会依法对席某执行司法拘留。在认识到事情严重性后,席某当场认错。随后,席某缴纳全部款项并当场执行。

    无独有偶,同一天的同一时间段内,润州法院金山湖法庭也发生一起当事人踢伤安检法警事件。

    当日上午9时,当事人唐某(女)来金山湖人民法庭参加物业纠纷调解。当时法庭的办公地点因为大面积停电,安检仪无法工作,需要人工安检。唐某因为心有怨恨,态度恶劣,对法警的依法安检工作极不配合,并对法警进行辱骂。后又持手机在法庭进行拍照,并威胁“要发到网上去”。在法警上前制止的过程中,唐某用脚踢伤法警身体,经医院检查认定,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为保障法庭工作秩序,对扰乱司法工作的当事人严肃惩处,经履行审批手续,法庭建议对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经过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法警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医疗费。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了书面悔过书,故最终对其罚款一千元,不再拘留。

    法官说法:在法庭上辱骂、伤害法院法官、执行人员;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等行为是严重藐视法律的行为,轻则拘留、罚款,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所有当事人在法庭内能自觉遵守法庭秩序,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