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不成飞一脚 踢裆部赔五千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256
管车人粗暴推人,停车人飞脚踢其裆部。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181元。
2011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黄某开车到启东市汇龙镇东汽车站场心上便停车。车站管理人张某见状,上前催促黄某开走。黄某不同意与其发生了口角。张某一怒爬过栅栏推到黄某,结果被黄某飞脚踢中裆部受伤。张某当场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左睾丸挫伤。共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5688.2元。同年8月18日,启东市公安局对黄某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黄某拒不赔偿,张某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740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双方发生口角后未冷静处理并上前推搡被告,对本案的发生、发展有一定过错,故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物质性损失为7401.7元,由被告黄某赔偿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