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08年8月,常某因住宅困难入住某老年公寓,护理等级评估为三级(自理),即可随时独自外出活动。常某入住老年公寓后未因心脏疾病原因而外出治疗。2018年9月17日5点30分,老年公寓护工进入常某房间送开水时发现常某趴在床边地上,呼叫无反应后即通知老年公寓相关负责人员,负责人拨打120急救并通知常某儿子黄某。经120急救医生到场后检查,发现常某已死亡,死亡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4时20分,推定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黄某认为,其母常某在死亡前并未患有严重疾病,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现突然死亡,老年公寓未尽到看护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老年公寓的性质为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主要收养“三无”老人及家庭无力照管老人。常某去世前是按照自理老人标准居住,护理要求较低,双方并未就其个案护理标准、健康计划作出相应的约定,且常某入住后并未因心脏病而入院治疗。鉴于目前现有证据并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情况,不能认定系老年公寓的不作为、作为不当或存在其他过错行为而导致常某的死亡。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某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养老保障和服务工作是民生大事,不管家庭养老、社区养老还是老年公寓养老,都需要将保障措施做实做细,为老人提供温馨的环境,安详的晚年生活。虽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应以服务为先,但一旦发生纠纷,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来厘清双方之前的权责。本案中,常某入住老年公寓时评估的护理标准为三级,属于完全可自理老人护理标准,入住期间也未因心脏病而住院就医。常某死亡的时间为早上4时20分,且死亡原因为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要求老年公寓提供24小时或不间断的看护、巡视服务难免苛责,也不利于公益养老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