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4日7时50分左右,缪某隔夜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服务部)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右转弯时,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碰撞同向行驶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陈某某)左侧,致陈某、陈某某祖孙俩均截肢。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缪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陈某某无该事故责任。陈某、陈某某祖孙俩诉至本院,要求缪某、某运输服务部以及事发时承保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肇事司机缪某饮酒驾车,我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缪某和某运输服务部辩称,常人理解的饮酒驾驶是指喝完酒后开车,而缪俊松是事故前一晚喝酒,并非事故发生当天早上喝酒,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涉及的饮酒的概念,且交通事故与酒驾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对相关免责条款和概念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后驾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之情形。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事发时,缪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29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饮酒后驾车”是以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在规定值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进行界定,至于饮酒后至事发时的间隔时间长短或者是否隔夜并非界定标准。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某运输服务部交付保险条款,并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对某运输服务部生效。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拒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缪某的用人单位某运输服务部全额赔偿陈某、陈某某祖孙俩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合计2116051.9元。被告某运输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进行赔付,但商业三者险则不尽然。在保险公司交付的商业险条款中都会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标示“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若保险公司已交付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并对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则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不少驾驶员对酒驾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前夜饮酒后,体内酒精已分解,其实不然。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驾驶员在前夜饮酒后,切勿抱侥幸心理驾车上路,避免“隔夜酒”导致酒驾,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付出巨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