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如故”的张某与陈某合伙经营一家小饭馆,后因双方矛盾加剧,致使饭馆无法经营,陈某要求退伙,而负责账目的张某登记的账本模糊,双方无法达成退伙协议。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回投资款并分取利润。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人分割退伙财产的案件。

 

2011年的夏天,已婚男张某认识了刚刚离异又颇有几分姿色的少妇陈某。之后的两个多月间,张某对陈某“慷慨解囊”,博得了陈某的欢心,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一日陈某、张某协商,各自拿出3万元开饭店,约定由张某负责进货和账目管理,陈某做大堂经理。刚开始饭店生意经营的红红火火,但没多久张某经常拿饭店营业收入在外花天酒地,账目更是随意记上几笔,还跟其他女人拉拉扯扯,张、陈两人开始争吵不断,矛盾愈发激烈,饭店没法好好营业,生意也越来越差。最终忍无可忍的陈某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拿回自己的投资3万元和分红6万元,而张某确称合伙期间不但没有赚钱,还欠外债5万元,要求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个人合伙经营,合伙人对外不分你我、无论是管账的还是经营的,一律承担同样的清偿责任;但是对内分割财产、债务的承担应依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原、被告经营期间未使用资金专户和设立财务账簿,法院仅能依据双方当事人之举证状况对部分合伙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原、被告约定由被告掌管合伙资金及负责记账,因此被告应当就合伙资金的使用支出状况进行举证。本案被告怠于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陈某投资款及收益共计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