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录梦 赵一波 发布时间:2020-12-17 浏览次数:936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债权转让的交易模式已非常普遍。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交易流转,一般是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仅限于其受让的债权,对其超范围的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近日,常熟法院裁定驳回一起超范围行使受让债权的案件。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之后,管理人对甲公司名下64笔对外应收账款债权公开拍卖(其中载明乙公司债权金额为369万元),李某通过竞拍受让取得该64笔对外应收账款的债权。2020年1月2日,管理人、李某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联合公告。李某认为郭某和陈某侵占了甲公司的59万元债权,其作为拍卖债权的受让人,有权向这两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遂于2020年1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乙公司按照之前与甲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了59万元至甲公司指定的郭某收款账户。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管理人记载的64笔应收款的竞拍受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其受让的原权利范围,即便陈某、郭某侵占甲公司应收59万元的事实成立,但该侵权债权权利在拍卖中未界定列明并告知拍卖转让,故该追偿权利仍归属于相对人甲公司,原告诉讼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权受让人的债权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但是法律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其受让的原权利范围,超越受让债权范围的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