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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却不想抚养孩子?6月1日,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之日,秦淮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对夫妻双方开展“亲职教育”。这是南京法院首次将“亲职教育”引入家事案件中,为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一次有益实践。

案件背景——想离婚却不想要孩子

刘女和夏男于2014年结婚后,生育一女小夏,今年7岁。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刘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将女儿抚养权判归男方。夏男当庭同意离婚,但坚决不要孩子。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和法律释明,双方仍然坚决拒绝抚养子女。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法律保障夫妻离婚的自由,同时要求夫妻作为父母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现原、被告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未能妥善处理,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双方离婚后婚生女生活无着,孤苦无依,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审判延伸——离婚案件中不能忽视对孩子利益的保护

宣判后就了结吗?并没有。承办法官房春娥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容忽视。孩子作为隐性当事人的利益,需要法官在裁判之外作出显性化保护。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伤害应当尽可能降至最低。

解决问题的路径在哪儿?《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的“亲职教育”,这一制度原本运用在刑事案件中,此次将该制度引入家事司法中,可以帮助更多困境中的家长和孩子。

秦淮法院通过秦淮区妇联,邀请“南京市首批亲职教育实践基地”的晓平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刘晓平主任,心语驿站社工事务所主任左祥慧,两位心理咨询师共同开展对离婚当事人的亲职教育。秦淮区检察院也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亲职教育——让父母承担应尽的责任

亲职教育是指,培养父母成为合格称职家长的专门化教育。强制亲职教育,意味着国家司法的强制介入,要求父母必须参加家庭教育学习,处理好亲子关系,履行家长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

近年来,秦淮法院曾先后通过与秦淮区妇联联合开设家长课堂,与秦淮区检察院、社工组织联合开展对性侵刑案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等方式,开展亲职教育工作。

本案是秦淮法院首次将亲职教育工作引入一般家事案件中。法院尝试综合运用法律释明、训诫教育、心理疏导、检察监督等多元方式,帮助父母双亲等监护人架起与孩子情感沟通的桥梁,督促建立温暖有爱的亲子关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下一步,秦淮法院将向该案当事人送达《亲职教育告知单》,督促其按照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安排,定期接受亲职教育,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帮助双方积极、正确履行双亲职责。 

专家点评——不合格的父母有必要学习教育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父母必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才能尽到合格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父母在离婚时不能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抚养或监护,将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此,法院有必要履行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职能,及时启动强制亲职教育,对不合格父母进行干预。

秦淮法院的首例实践,不仅代表着在民事审判中开创了“判决导向+亲职教育”双管齐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举措,也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职能和社会担当,提醒为人父母者不可一生了之,任性的当甩手掌柜,而是有着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