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主动向保险人告知体检指标异常,保险人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的案件。

2018年9月8日,蒋某体检发现其胃蛋白酶原Ⅱ增高、乳腺小叶增生、甲状腺结节等异常情况。2018年10月13日,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并在投保单中“告知事项”处的“过去1年内的健康体检是否有异常”的“否”处打“√”,并在投保单尾部的“投保人签名”处签名。蒋某在投保时亦未向保险公司出示2018年9月8日的体检报告。2019年6月8日,蒋某经胃镜检查,诊断为(窦小)(体后)中-低分化腺癌。2019年6月20日,蒋某确诊为胃恶性肿瘤。后蒋某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检查发现胃蛋白酶原增高、甲状腺结节等,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蒋某解除人身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及拒绝给付保险金。

2019年12月3日,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蒋某未将体检异常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且蒋某确诊的疾病与该体检报告的异常情况之间存在关联性,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