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违约金数额,逾期付款仍应支付违约金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黄云斌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506
合同约定逾期未付款,订货人按延期付款总值的千分之无偿付违约金,现被告逾期付款,原告能够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损失?2017年10月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1644037.5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
2012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总金额9058058.01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货人有权向订货人提出停止供应混凝土要求。超过60天未能付款的,订货人应按延期付款总值的千分之无偿付违约金。
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44037.5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44037.5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认为《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第八条(一)第2款已经约定,被告未及时付款,不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原告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并没有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从合同条文看,双方既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亦未约定被告违约时,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业务发生过程中应当谨慎注意己方义务,若出现违约情况,不仅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还需要支付额外的逾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