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采取五项措施压降执行投诉成效显著
作者:王霞将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786
本网盐城讯:今年以来,阜宁法院高度重视“执行投诉”工作。于年初决定,将“执行投诉”作为本年度执法监察项目,向县监察局申报立项。该院先后采取五项措施,努力解决“执行投诉”,取得了显著效果。截止8月底,该院共收到有关执行工作的来信来访 21件。均及时进行督促执行或给予了及时的答复,投诉人普遍表示满意。
一是坚持实行催办、督办制度。该院对接到的所有“执行投诉”,根据上级转交、投诉人直接来信来访等不同来源和执行不力、久执不结、法官故意拖延等不同性质,在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发出催办或督办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执结,并向监察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二是坚持实行集体会办制度。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长期、重复的投诉案件,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执行投诉”。今年,该院决定实行每月集中会办一次“执行投诉”问题,由院长亲自组织,纪检、监察人员、与投诉案件有关的分管副院长、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等参加。集体讨论决定对具体投诉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是暗访被执行人。对一些来信来访反映执行不力或法官故意拖延不办的案件,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又解释对方下落不明的或者没有执行能力时,监察室将根据案情,直接开展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情况,对经解查投诉人反映不实的及时给予答复。反之,则一方面督促执行,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对承办法官或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是主动参与执行。有些案件申请人反复来信来访,而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对此,该院监察室积极督促有关庭(局)加大执行力度,制定有效的执行方案,并由监察人员一同参加执行。切实提高了投诉案件的执行效果。
五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持定期通报“执行投诉”受理和办理情况。同时,每月底之前将当月的“执行投诉”具体情况书面向院长汇报,对投诉人重复反映久执不结的案件,建议换人执行,如果换人后执结,则对原承办人实施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申请人反映承办人故意拖延不办,而经查属实的,坚持按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和盐城法院《关于消极执行、错误执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严肃处理,绝不迁就。
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该院的执结率、执行到位率以及执行纪律均有了显著的提高,既帮助群众解决了实际困难,又有效地减少了涉案重复上访,执行投诉率明显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