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20047月,杨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20047月至20087月)。又因拒不执行判决,近日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0611月,缓刑考验期内的杨某驾驶轿车与苏某相撞,致其死亡,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当月,苏某亲属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19判决杨某赔偿苏某亲属事故损失人民币207531.3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6350元。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2007618,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赔偿苏某亲属人民币209897.77元,扣除其已垫付的32640.6元,余款人民币177257.1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3306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07823,苏某亲属向金坛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911日,杨某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领取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55120.22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2008218,杨某主动到金坛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从保险公司领取155120.22元赔偿款后,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