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对拒不执行判决者依法治罪
作者:金坛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9-08 浏览次数:1157
本网常州讯:2004年7月,杨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2004年7月至2008年7月)。又因拒不执行判决,近日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06年11月,缓刑考验期内的杨某驾驶轿车与苏某相撞,致其死亡,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当月,苏某亲属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从保险公司领取155120.22元赔偿款后,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