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亡 新司法解释惩处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08-09-02 浏览次数:1284
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依法判处被告人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在被告人桑某开设私人诊所其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曾于2003年被当地卫生机关行政处罚一次。2004年被告人桑某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8年2月,孙某(6个月)因咳嗽在被告人桑某处就诊,被告人桑某开药吃后,未见好转,
法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