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日前,被告人贾晓辉、丁文玲、吴桂芳、朱庆有、曹士明,因妨害法院执行公务,均被判处刑事处罚。判决后,五被告人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学法、守法,不再做违法的事情。

高邮法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杨永玲、嵇朝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于200764作出(2007)邮民一初字第0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建设瑞和阳光城第三期D区工程,两被告及案外人不得阻止,并张贴了公告。2007618原告领取了瑞和阳光城D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711日上午830许,高邮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瑞和阳光城第三期D区施工现场排除妨碍,本市高邮镇宝塔村沿河组、太平桥组村民二十余人以自留地问题未得到落实、征地补偿款未发放到位为由,进入现场阻止施工。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宣传解释,要求村民离开现场,不要阻止施工,但仍有少数村民阻碍施工。其中,被告人丁文玲、吴桂芳等人阻止挖掘机施工作业,被告人曹士明手持砖块和蛇威胁法院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致使排除妨碍工作未能顺利进行,施工停止。当日下午14时许,高邮市人民法院组织了多名法官、法警以及高邮市公安局蝶园派出所的民警、高邮市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进入施工现场执行排除妨碍的任务,并划出了警戒线进行排除妨碍。法官徐智渊、法警周仁顺及宝塔村支部书记戴仁才对现场村民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法制宣传,要求村民自动离开现场,但是被告人丁文玲、吴桂芳、朱庆有等人不听从宣传劝告,继续阻止施工,被告人曹士明、贾晓辉煽动村民留在现场阻止施工。后排防指挥人员决定清场,在清场过程中,被告人曹士明、贾晓辉鼓动群众纠缠排防执行人员,被告人贾晓辉、朱庆有、丁文玲、吴桂芳先后纠缠、殴打排防执行人员。民警范昌武在劝说群众离开现场时遭到被告人贾晓辉的阻拦、纠缠,在组织将被告人贾晓辉强行带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贾晓辉挣脱排防执行人员的控制后,手持砖块欲击打排防执行人员,被法警裴森、保安黄连顺发现后阻止,被告人贾晓辉继而将黄连顺推倒在地,并采用拳击手段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朱庆有又与民警范昌武纠缠,并拳击范昌武胸部一拳,被告人吴桂芳、丁文玲见被告人朱庆有与范昌武纠缠在一起,又先后扑向范昌武,与之纠缠,被告人吴桂芳撕拽范昌武制服,致其上衣的钮扣全部扯掉。民警徐翠岚等人见状上前制止,被告人吴桂芳、丁文玲转而纠缠徐翠岚,先后撕拽其制服,致其钮扣脱落,法警张鸿翔、保安朱运年上前制止,被告人吴桂芳又转而对张鸿翔进行纠缠并将其制服撕坏。在上面排除妨碍的过程中,被告人丁文玲、吴桂芳又用碎砖块、泥块砸排防执行人员,致民警周健等多名排防执行人员被砸。至此,清场工作被迫终止。后被告人曹士明等人又煽动群众围困在场协助做工作的村支书戴仁才,被告人贾晓辉、丁文玲、吴桂芳、朱庆有等人抓住戴仁才不让其离开,在排防执行人员解救戴仁才的过程中,被告人贾晓辉、丁文玲、吴桂芳、朱庆有再次与排防执行人员发生纠缠,被告人吴桂芳将法警周仁顺的制服钮扣扯掉。戴仁才被解救上警车后,排防执行人员将被告人朱庆有、丁文玲强制带上警车,准备带离现场,此时,被告人曹士明煽动群众阻止警车离开,要求将人放掉,被告人吴桂芳从警车的车窗钻入车内,阻止执行人员将被告人朱庆有带离,被告人朱庆有乘乱溜下警车,睡在车子前轮前阻止警车离开。当晚8时许,在高邮市人民法院、高邮镇及公安局的领导协调下,将被告人丁文玲等人放走,执行人员及车辆才得以离开。被告人贾晓辉在执行人员离开前,纠集群众将瑞和置业的部分院墙推倒。当日法院排除妨碍工作未能完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晓辉、丁文玲、吴桂芳、朱庆有、曹士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属共同犯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晓辉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决被告人贾晓辉拘役六个月;被告人丁文玲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桂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庆有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曹士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