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尝试将执行异议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作者:王雷 发布时间:2008-08-01 浏览次数:967
本网徐州讯: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力,赋予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力。对违法执行等问题,我国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任何法定的救济途径,更未规定相应的处理程序。在执行中出现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只能通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向法院反应,导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的得到救济。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增加了对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这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理念。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有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的哪个部门提出异议。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将执行异议的审查权归于法院的执行部门,这种做法往往导致执行部门的权利过大,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但是如果将执行异议案件交由执行部门以外的法官,专门负责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处理,这种模式可以起到权力制约的作用,可以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供更加充分的救济。
基于这种情况,铜山县人民法院尝试将审查执行异议的权力由审判监督庭来负责实施,起到很好的效果。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