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力,赋予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力。对违法执行等问题,我国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任何法定的救济途径,更未规定相应的处理程序。在执行中出现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只能通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向法院反应,导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的得到救济。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增加了对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这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理念。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有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的哪个部门提出异议。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将执行异议的审查权归于法院的执行部门,这种做法往往导致执行部门的权利过大,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但是如果将执行异议案件交由执行部门以外的法官,专门负责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处理,这种模式可以起到权力制约的作用,可以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供更加充分的救济。

基于这种情况,铜山县人民法院尝试将审查执行异议的权力由审判监督庭来负责实施,起到很好的效果。自200841,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铜山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34件,审结11件,受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16件,审结7件。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仅有2件案件当事人提出复议。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本来就是对执行行为的一种监督,将这种权力置于执行部门之外实施,一方面可以防止执行部门权力过大,另一方面可以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更加有利于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利益的保障,也更加符合审执分立”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