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建立“三项机制”、明确“三项职责”确保商事审判高质效运行
作者:陈敏 发布时间:2008-07-24 浏览次数:1211
本网无锡讯:上半年,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起的企业经营环境转变,锡山法院商事案件的收案总数同比上升18.1%。其中,民二庭收案803件,上升幅度更为明显,为20.4%,受理案件数量已经达到去年全年案件总数的70%。在案多人少、法律关系繁杂及新问题不断凸现的情况下,民二庭充分整合审判资源,以内勤、法官、庭长为管理的三大主体,建立起“四项案件”的分流处置、疑难案件的“三级”汇报及庭长督办协办三项制度,确保商事审判高质效运行。上半年,该庭的案件调撤率达65.65%,同比上升8.33%,较2006年上半年同期上升了25.48%,为全院最高水平,其中每个审判员的调撤率均达到62%以上。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为96%,上诉率下降3.18%,被上级法院发改案件2件,同比下降66.67%。
建立“四项案件”的分流处置机制,明确内勤的跟踪预警职责。上半年,由于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审限控制压力巨大,锡山法院民二庭建立起对“中止、中断、延长和扣除审限”四项案件的“分流处置”机制。一方面,加大对现存的“四项案件”的清理,在内勤处设立登记台帐,由内勤及时提醒审判人员相关案件的审限,按时恢复案件的审理,杜绝隐性超期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方便审判人员随时查阅,自主安排案件的审理进度。另一方面,采取“一禁、一限、一鼓励”措施,以庭长把关、内勤跟踪为方式,预防和杜绝新的“四项案件”产生:对于延长审限情况,确立“严禁”原则,考虑到一般案件都应当能在六个月内审结,该庭严格禁止延长审限的现象出现;对于中止中断案件,确立“严查”原则,对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进行严格审查,限制中止中断情形的发生,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案件积压;对于扣除案限情形,确立“鼓励”原则,强调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定要用足用好法律,能扣则扣。为此,该庭还专门设计了庭外和解申请书等格式化材料,力求审判效率的提高。
建立疑难案件的“三级”汇报制度,明确法官的自查自纠职责。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特点,新类型商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越来越多,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审理难度也相对较大。为了防止案件出现审限过长或隐性超审限情况,锡山法院民二庭一方面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对承办法官认为争议较多、主动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认真研讨,一方面发挥庭长的监管职能,将立案后满五个月的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建立起疑难案件的不定期“三级”汇报制度:首先由庭长责令案件承办人通过庭务会载体及时汇报案件进展及审判难点,庭内人员集思广益,研讨解决方案。对无法形成结论性方案的,由庭长及承办法官向分管院长进行具体汇报,结合指导性意见,共同商定案件的处理方案。对通过上述两级载体仍无法解决的案件,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保案件难点各个击破,案件审判“止争息诉”。上半年,民二庭对2007年12月份以前立案的36件审限较长案件进行集中梳理,除了2件中止案件暂时无法结案外,26件案件已经审结,其余8件也正在进一步协调当中,成效非常明显。
建立庭长督办协办制度,明确庭长的监管职责。针对庭内审判人员年纪轻、经验不足的特点,锡山法院民二庭加强了庭长对审判的监管职能,庭长一手抓审判流程管理,一手抓案件审理配合,确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确定大标的案件的分案及审判原则。上半年,民二庭共受理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1件,其中500万元以上的5件。由于此类案件涉案标的大,双方当事人极有可能为转移资产而进行默契诉讼,该庭明确“五个一律”原则,把好案件审判的各大关口:即规定此类案件一律由审理组进行审理,专司保全、庭前调解及庭前证据交换的“审前准备组”不处理此类案件;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一律由正副庭长任合议庭审判长;500万元以上案件一律随卷填好跟踪督办单,随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合议庭对定性有争议的,一律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落实庭长的监管职责,抓好对审理流程、案件质量评查的全程监督、全程协调工作,不断深化流程管理的规范和督查效应。为了及时的反馈案件审判情况,该庭每月都及时的汇总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和指标数据,制作成表格下发,并由庭长在庭务会上进行点评和总结,推广审判人员的成功经验,督促存在问题的自查自纠。同时,发挥庭领导自身的经验和特长,积极协助年轻审判人员做好复杂案件的协调工作。上半年,该庭继续推行判后释疑的“庭长负责制”和难案调解的“庭长参与制”,各庭长、副庭长共协助审判人员调解结案16件,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矛盾,提升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