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自己欠下了巨额的债务没有清偿,却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产权转移、变更契约。

被告戴某、管某是夫妻关系。2007430820日间,被告戴某陆续向原告许某借款33.15万元,借期为一个月,但到期后戴某未归还借款。被告管某和第三人管某共有位于海陵区南通路的一处门面房。20071128,被告管某将该门面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房屋产权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价格为25万元。两被告现下落不明。

后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位于南通路的门面房在20071128的评估价值为1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戴某向原告借款,到期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管某作为戴某的妻子亦应承担还款义务。两被告在明知债务即将清偿的情况下,将属于其所有的部分门面房转让给第三人,而该价格明显低于本地同期同地块的售房价格,应属不合理的低价,此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第三人明知上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接受该房屋。原告申请撤销该行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