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夫妻离婚后,是否还要为对方离婚后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呢?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债务转移规则界定了一笔跨越离婚前后的债务。

原告高某是饲料经营户,养猪户祖某从20074月至1017共向原告赊购饲料4171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便将祖某及其妻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谁料,起诉后才发现祖某与徐某早在2007726已经协议离婚了,并约定家庭饲养的猪归徐某所有。但是,祖某没有按约履行,双方遂起争执,于同年1023对簿公堂,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祖某给付徐某卖猪款8500元,因养猪所欠饲料款由徐某偿还。据此,祖某认为依据生效的按调解书,饲料款应由徐某支付。徐某则认为,调解书解决的是离婚前的财产关系,离婚后所欠饲料款是徐某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祖某与许某解除夫妻关系后,又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调解书应是对20071023之前的债务进行的分割,该笔债务跨越离婚前后两个阶段,两人对该笔债务的分配,部分是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部分是对离婚后祖某个人债务的转移,即双方合意将支付饲料款的义务由祖某转移给徐某。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对调解书的内容表示认可,故债权转移有效,许某应当依据调解书履行义务。法院遂判决被告徐某支付原告饲料款4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