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5年前容留卖淫又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容留卖淫案发被判缓刑后出狱,随即潜逃。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常志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与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

20032月,被告人常志利用自己经营的浴室容留湖北女子谭某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17日被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38月,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常志在缓刑宣判前还有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因而决定对被告人常志实施刑事拘留。听到风声后被告人潜逃外地躲藏。一直到今年初,被告人常志因妻子生病回家看望,被公安人员抓了个正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3月至5月间,被告人常志将私自购得的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江苏省姜堰市货物运输发票,先后出售给柳某(已判刑)2本计50,孙某(已判刑)4本计100,合计6本共150,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常志认为只要躲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已前刑罚就不再执行了,故在庭审中提出“我的缓刑考验期限已满,不应该撤销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志犯本案的时间为20033月至5月间,属于缓刑判决之前的遗漏罪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撤销前罪的缓刑宣告部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