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贵院对我们工作的指导,我们将不断改进各方面的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41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收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司法建议答复函。该公司表示就其《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易产生歧义的部分条款向总公司提出修改建议,并向公司员工对条款内容进行解释和宣导。

 

通州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发现,该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若新人签订代理合同满三个月并晋升为业务主任的,则在第4个月时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10%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并在第7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10%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部分推荐人将“前3个月”理解成第4个月的“前3个月”,而公司认为“前3个月”为第71013个月的“前3个月”,不同的理解采取的计发奖金标准直接影响保险代理人利益,故而引起诉讼。

 

为减少纠纷,通州法院经专门研究,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对《办法》进行修订,将第七章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推荐新人奖的第一项内容修改为:若新人签订代理合同满三个月并晋升为业务主任的,则在第47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当月的前3个月累计FYC10%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对该《办法》进行宣讲时要明确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