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管理 规范使用 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
作者:朱姝 发布时间:2008-06-30 浏览次数:1862
苏州吴中区法院自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立足科学管理,注重规范使用,适当引入公众智慧,扩大司法知情权,拉近了法庭与当事人的距离,展示了司法公正的窗口,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了我国与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关于“均衡发展政府治理??加强中国法治与公民社会的参与”项目计划的支持,被其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一、科学管理是发扬司法民主、确保人民陪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
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科学的管理,能够促进司法民主,让公众有效的参与司法,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一)准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地位。吴中法院正确认识人民陪审员是法院的一支重要的审判力量,在诉讼程序中坚持和审判人员实施同规则管理,要求人民陪审员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按时出庭、居中判断。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大众,其各方面的素养参差不齐,因此,对陪审员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划分,陪审员主要负责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评析和认定。法官在裁判时充分考虑、合理采纳陪审员的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主司法。
(二)合理选任,完善陪审员队伍。吴中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注重广泛性与行业化相结合,占总数60%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乡镇、街道,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通达民意、熟悉风俗民情,该院还有意识地吸收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如教育医疗行业、安全生产行业等人员加入陪审队伍,使其能充分运用自己的特长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同时,吴中法院还注重陪审员队伍的非法律专业化,现任人民陪审员均无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或经历。
(三)强化监督,确保陪审工作更有质量。面对陪审员没有受过正规职业培训、责任心可能不够强的现状,吴中法院加大对陪审员的司法监督,由政治处对陪审员的陪审到位情况、审判纪律执行情况、发表不同意见情况以及培训情况逐项记录并在陪审员会议上进行通报,促使陪审员在自身行为上与法官保持一致。区人大还加强了对陪审员的监督,要求陪审员在任期内积极配合法院搞好审判工作,并将陪审员参审情况作为下次继续选任的参考,促使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
(四)加强保障,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吴中法院从资金上充分保障陪审员工作,除为陪审员提供适当的报酬外,还对其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补贴,使其进一步认识自身价值,增强履职成就感和职业荣誉感。吴中法院还加大物质投入,为陪审员设立专用办公室,使陪审员来院有办公落脚之处,能安心履行陪审义务。提供专业类书籍报刊,适当扩大陪审员在法律方面的知识面。为确保陪审员能充分发表意见,吴中法院制订相关制度,坚持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等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尊重与保障。这些措施使陪审员有责有权,增强了陪审员的责任心,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五)实施奖惩,优化陪审员结构。为进一步优化陪审员结构,吴中法院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以出勤率、发问质量、庭审教育效果等为标准,评选出责任心和庭审能力双优的陪审员,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鼓励其他陪审员向其学习,更加主动地投入陪审工作。对因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进行陪审工作的,我们也适时调整,补充新陪审员,2006年吴中法院调整了两名人民陪审员。
(六)开展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吴中法院对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坚持进行岗前培训,主要加强在履行陪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掌握审判程序方面的教育,帮助陪审员做好参与案件审理的准备工作。吴中法院每年还对陪审员进行在职专项培训,人民陪审员在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在职培训,锻炼了核准争议焦点、排查疑点症结、掌握询问技巧、寻找法条方式等实际办案能力。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吴中法院还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外出学习,邀请兄弟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传授经验。
二、规范使用是彰显司法公正、促进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责的重要保障
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规范的使用,能让公众的自然理性平衡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明确了选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原则。吴中法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自行选择参审案件和法院随机抽取指派参审案件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陪审员总名册和专业名册,在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自由参审的前提下,实施总体随机抽取、个案特选调度的方式,对一般案件从总名册中随机抽取陪审员并在庭前一天通知;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则从相应的专业名册中抽取陪审员,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职业优势及特殊身份的作用。自2005年以来,吴中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年均提升10%,目前,参审率已达到60%以上,其中,专业人民陪审员出庭审理专业领域案件占参审总数的三分之一,所审结案件均做到案结事了。
(二)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应当参审的案件类型。因陪审员具有亲和力强、更易被当事人接受的优势,吴中法院要求对部分情形特殊的案件,陪审员应当参审,在民事案件中主要为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涉及残疾人利益的纠纷、复杂的婚姻及继承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上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吴中法院陪审员不仅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认真做好法庭教育、庭中调解,身处基层乡镇的陪审员还主动承担起对部分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为法官准确量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事实证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处理这类案件,其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往往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工作更细致,效果更好,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息诉服判,2007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民事案件、涉少类刑事案件上诉率仅为2%。
(三)明确了人民陪审员诉讼中的审判权。吴中法院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阅卷的权力,陪审员在接到吴中法院陪审通知后,在开庭前一日提前进行阅卷,对案情进行初步了解。这样既能使陪审员及时把握争议焦点及适用法律,又可防止陪审员因过于熟悉案情导致先入为主。在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思路,在法庭调查环节向当事人提出问题,根据对方回答作出相应的判断。在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可以与审判人员共同主持对当事人的调解,在其说服下,当事人更容易改变争讼的态度。事实认定是陪审员的优势,吴中法院规定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以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因事实认定与合议庭多数意见有分歧的,可以保留。陪审员工作主动性大大增加。
(四)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可以独立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吴中法院在实践中注意到,来自乡镇的人民陪审员,在一些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更能准确地把握调解方向和重点,调解效率比较高,因此,吴中法院于2007年作出让陪审员独立调解民事案件的尝试,确定了调解案件类型为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类纠纷,对发生在陪审员所在乡镇的案件,受理后即通知其着手调解。2007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调解案件16件,其中90%系一次性调解成功,较大程度上减轻了法官的负担,节约了审判资源。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实现司法社会化与专业化较好结合的重要途径
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能为审判活动提供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与陪审员非职业化的优势互补。今后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设置候选人民陪审员制度。候选人民陪审员由法院选拔和任命。当现任人民陪审员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担负陪审职责时,可将候选人民陪审员报请人大任命,及时进行补充。且候选人民陪审员因无参审任务,有较长的时间接受陪审知识和技能基础的训练,一旦接替人民陪审员能很快适应和熟练进行陪审工作,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增加人民陪审员名额,提高参审率。目前,吴中法院仅有人民陪审员10人,而2005-2007年全院年均普通程序案件(除公告案件)就有500件左右,陪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为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吴中法院根据应当适用陪审制的案件数量和全院审判人员数量,按照一案一陪、一年十审的标准,已向社会公开选任50名人民陪审员、10名候选人民陪审员,确保陪审员参审率达到90%。同时,我们将建立信息库,实行一人一表,除详细填注年龄、职业、特长等个人基本情况外,还将全面记录陪审员在学习培训、庭审环节、案外工作、奖惩等方面的情况,便于法院对陪审员进行管理、使用。
(三)加大保障司法公正力度。对陪审员进行庭前审查,如陪审员因职业关系易于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或陪审员对与案情有关的某类事实的判断持有偏见、同情心的,则须对该陪审员予以更换,在备选陪审员名单中再次随机抽取。而陪审员在履行职务中,一旦发现其权利受阻,或发现司法不公等现象,可以直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