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私了协议有效 员工要求撤销未获支持
作者:刘玉芳 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次数:563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员工要求撤销其与用人单位就其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因该协议书是在其明知工伤伤残等级的前提下自愿协商订立,且金额未显失公平,故法院驳回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张某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为张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1年3月18日,张某在单位受伤。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伤残为八级。2012年10月29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工伤一次性处理及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对张某的工伤待遇赔偿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太仓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已支付张某报销的住院医疗费26661.8元、门诊医疗费216.7元;2012年10月31日,A公司支付张某十二万余元。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获得医疗救治,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张某于工作期间受伤,构成工伤,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张某与A 公司签订的《工伤一次性处理及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在双方均明知张某工伤伤残等级的前提下,自愿协商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A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支付的款项金额尚在合理范围,未显失公平;此外,根据协议第四条内容,张某亦作出放弃部分权利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有关张某的工伤待遇已由双方充分协商以A公司一次性支付款项128307元了结。现张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协议是在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张某要求撤销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