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擅自出售共同财产 前妻反对获支持
作者:李向阳 陈云福 发布时间:2008-05-13 浏览次数:1199
本网徐州讯:近日,睢宁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前夫王林返还购房人王敏10万元房款,王敏将房屋物归原主。
2001年6月,王林、刘红夫妇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他们的一套住房归女儿所有。
2001年8月,王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并于2002年在刘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处房产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妹妹王敏,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5月刘红将王林、王敏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刘红与王林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该行为系赠与性质,但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王林将该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房屋出售给王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撤销了赠与,该处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林卖房时未征得刘红同意,现刘红提起诉讼,对王林处分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故王林与王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中,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