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48,江苏省泗洪法院向被执行人刘炳山发出了《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一万元。这是该院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200511月,刘炳山承包建筑工程时,在处购买彩瓦先后欠款7958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卓某多次催要未果。2007116卓某起诉到泗洪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利息。法院经审理于1120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炳山偿还原告卓某彩瓦款795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生效后,刘炳山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炳山经营工程建筑,在拥有运输车辆、工程挖掘机械等情况下,仍不愿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泗洪法院48向被执行人刘炳山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修改后的《民诉法》于41日起施行,其中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修改,加大了罚款金额的处罚力度,为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将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修改后的《民诉法》的施行,也将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执行难,改善法院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