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输液器内竟然出现异物,3月31日,患者顾某将通州市某医院告上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5600元。
原告顾某诉称,2008年3月2日,原告因咳嗽到被告就诊,经检查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在门诊挂水三天后转为住院治疗。3月11日上午,原告在输液过程中,偶然发现输液管内有一异物,报告给护士后,护士采取了措施,更换了输液器,并将原输液器封存在医院。为赔偿问题,原告将医院告上法庭。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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