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睢宁县法院已经实行了近10年,质评工作为提高审判案件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为了改进和提高这项工作效果,该院于近日全面修订了睢宁县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通过对质评人员的反考评等措施,进一步拓宽了案件质评工作的力度和深度。

一是明确庭长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中的职责。该办法明确把庭长列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环节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强化案件质量管理,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庭长对本部门案件的分析讲评工作。针对质评差错问题进行逐件反馈,提出整改措施,每月开展一次案件质量分析、讲评工作,并重点抓好具体整改内容。

二是明确庭长怠于履行案件质量管理的处罚。该办法明确规定各业务庭(局)应按期报送各类材料,“对不按本办法履行庭长审管职责,未做好质评改正督促工作或者没有按期进行案件质量点评、讲评的,各业务庭(局)负责人承担审管责任。每发生上述情形一次的,扣负责人50元。”

三是细化了部分差错认定标准。该办法详细列举在立案、审判、执行程序中,各类一百多项内容的差错认定,进一步细化瑕疵、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的认定标准,为评查实务提供了翔实的依据。

四是增加了对优秀案件、疑难案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的评选。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上述案件评选程序,评定比例和各类案件评定的具体标准,凸显内部管理公开、公平性,为量化考核法官业绩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

五是增加了对质评人员的考核内容。该办法明确规定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不定期“对质评组已检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对经抽查发现案件存在遗漏差错的,质评组的相关评查人员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代替原责任承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责任”。该办法力求通过反考评的手段和措施,增强质评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针对可以弥补的瑕疵,不再对承办人进行处罚,在承办人与质评人员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必将推动法院案件质量的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