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一服刑犯漏罪再加实刑
作者:王志彬 陈敏辉 发布时间:2008-02-21 浏览次数:1259
本网南通讯: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经审理查明,现年19岁的被告人潘某出生于重庆市开县一贫困家庭,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曾因结伙斗殴于
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伙同蔡某、施某、黄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南通市开发区国荣镇流器厂,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9770元的华美牌铜芯电缆线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鉴于其犯罪时属未成年人犯罪,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