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219,已服刑于通州监狱的被告人潘某因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而被南通开发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已追缴的赃物折款人民币25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南通市开发区国荣镇流器厂。

经审理查明,现年19岁的被告人潘某出生于重庆市开县一贫困家庭,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曾因结伙斗殴于2006714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14日,又因犯抢劫罪于20061215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刑,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006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伙同蔡某、施某、黄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南通市开发区国荣镇流器厂,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9770元的华美牌铜芯电缆线49,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3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在亲属的帮助下向法院缴纳了退赔款人民币2500元,余款已由另案处理的黄某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鉴于其犯罪时属未成年人犯罪,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