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日,在吴江打工的申请执行人姚友新来到吴江法院执行局领取了28000元的事故赔偿款,手里拿着现金支票连连表示感谢:“真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个钱还能拿到,太感谢了!”至此,一起三年前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吴江法院与丰县法院的密切配合下,前后只用了半个月就圆满执行结,切实维护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96月,孙海周因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吴江市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由北往南行驶时,将年近花甲的行人姚友新撞伤。经吴江交警部门认定,孙海周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友新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姚友新因此次事故共花去上万元的医药费。在吴江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双方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姚友新于20099月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海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后经吴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海周同意赔偿姚友新各项损失3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28000元于20091120日前履行。但孙海周之后就销声匿迹了,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姚友新于20091220日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江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到该案后,先后两次到丰县孙海周的住所查找其下落。因被执行人孙海周在丰县乡下,既没有联系电话,又有意躲避法院的执行,加之执行法官人生地不熟,均未找到孙海周。经过多方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海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由于被执行人孙海周住所地不在吴江法院辖区,吴江法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本案委托丰县法院执行。但最终还是因为被执行人孙海周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于是该案的执行被一度搁浅。

 

2012328日,申请执行人姚友新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吴江法院询问本案的执行情况。吴江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地接待了姚友新并承诺尽快将案件执结。时隔两年有余,远在徐州丰县的被执行人孙海周现在下落、经济状况如何?承办法官立即与丰县法院取得联系,共同协商执行方案与执行对策。两地法院同时展开一系列调查活动,很快就调查到被执行人孙海周在丰县某银行有银行存款,丰县法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执行款扣划到吴江法院。当被执行人孙海周发现其银行存款少了时不禁感叹:“真没想到,三年前的官司还会追到现在!” 正所谓“出来跑,迟早要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