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治污”成为公益诉讼-全国人大代表周耀庭访谈录
作者:赵正辉 丁柯佳 宋豪钊 发布时间:2008-01-15 浏览次数:528
本网无锡讯:2008年元旦前日,冬天的太湖之滨透出春意。在江苏省无锡市东港镇的一片紫杉丛林深处,记者如约采访全国人大代表、红豆杉保育委员会主席周耀庭。
得知记者访谈司法保护环境的话题,年逾六旬的周耀庭显得兴致。
“去年三月份,我在北京参加人代会时就呼吁,要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建议通过立法多种一些能够大量吸收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草木,用以净化空气。并推荐大家种红豆杉(紫杉)、榆树、白杨等。” 周耀庭率先打开话题,说着便起身面对窗外浩淼的紫杉林,请记者欣赏。他还告诉记者,西汉文帝曾下诏种树,景帝也曾下诏“劝农垦,益种树”。
从居室里摆放的二十盘花木可以看出,周耀庭酷爱花草,钟爱紫杉。
“这紫杉就好象我生的孩子,看到他们长得青翠、力挺,心里很开心。”周耀庭的自豪溢于言表。他还介绍,这里的空气很好,很适宜人居。同时,他还说这是一个民营企业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社会责任,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行动上。
当谈到去年5月太湖暴发水生态危机,给无锡造成不良的影响时,周耀庭话题显得沉重。
“太湖蓝藻现在已经基本没有了,但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要做的事太多了,今后的路很漫长。”周耀庭喝了一口茶接着说:“种树种草这是老百姓可以做的事,但这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政府的行政手段要跟上,关键的司法要做到‘铁腕治污’。”
周耀庭说着突然站了起来,指着面前的紫杉林说:“这两万亩紫杉净化空气的作用不及法院办一个案件管用,司法才是治理污染的有效手段。”他接着又说:“以前更多的说是法律保护环境、法律治污,但这不全面,应当说是司法治污,法律的实施才有作用,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去年,无锡法院建立了‘治污’审判机制,从立案、审判、执行、调研、信息、宣传、司法建议等方面出台了18条举措,充分发挥保障和服务治理太湖保护水源的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治理太湖“6699”行动顺利进行。这个很好,已初见成效。” 周耀庭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他还认为司法保护环境还有两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说到这里,周耀庭告诉记者,他已是连续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过多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平时经常研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且平时很关注法治新闻。
“对于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刑事打击必不可少,这方面以前做的不够。要加大刑法相关条款执行的力度。刑法立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条款把对土地、大气、水体、森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行为都确立为刑事犯罪,但令人遗憾的是,条款太粗不具体,不便运用。因而,违法者众而受罚者寡,良好的立法没有收到实效。”
稍作休息,周耀庭继续刚才的话题。
“这里有一个犯罪的成本问题,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成本非常低而收益却很高,这无疑会让那些肆意掠夺环境以牟取私利的人有机可乘。”周耀庭对去年无锡法院对四例破坏环境资源案的6名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大加赞赏。
“地方保护主义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也是刑事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为了发展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听之任之,就会放任不法行为。发展要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要保证一代又一代的永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说了一个方面的问题之后,周耀庭接着上面的话题。
“针对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很少发生,污染受害者的民事诉讼更是举步维艰。环境资源是属于整个社会的,但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却是特定的个人或一群人,他们处于社会底层,缺乏伸张利益的能力,就像河南省黄孟营村那些因为水体污染而罹患癌症的村民,由于得不到司法救济,环境污染的无辜受害者只能独吞苦果。而那些恶意排污的企业却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无疑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不能改变司法领域的窘境,很难想象环境保护会有实质性的进步。”说到这里,周耀庭擦了擦额头上的汗水。
“公益诉讼应当由政府委托的特定的部门来当原告,实质上是政府来帮助老百姓维权,这样当污染行为发生前、正在进行时,或已经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周耀庭稍作停顿,略加思索。
“公益诉讼的范围要从治理污染的源头做起,譬如,立法规定每安装一台锅炉、购买一辆汽车等,业主必须每年种植一定数量的花木。否则,就要被起诉而受罚,因为这些物品的使用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这样能够唤起全民的环保意识,也只有公益诉讼才能做到这一切。”最后,周耀庭向记者推荐他钟爱的紫杉,并介绍已经从该树中提炼出紫杉醇,可以防治多种疾病。
带着一个民营企业家的环保愿望,记者迈出了老人的紫杉阁,不一会驶出了紫杉林,融入了车水马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