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2005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达1700余件,占案件总数的1.4%,为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750余万元,案件范围涉及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索抚育、抚养、赡养、抚恤金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司法救济的对象涉及残疾人、因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及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等。

四川籍民工陈某在工余时间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其母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所在单位给予赔偿。一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提出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市中院在核实了李某的经济状况后,即办理了诉讼费免预交手续。

200741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在案件受理数量增加,案件受理费用减少的情况下,坚决贯彻执行新的收费办法,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司法救济,一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方式,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73月,法院一审受理朱某抢劫一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家境贫困,家庭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告知权利,指定辩护律师为该未成年人出庭辩护,以保障其行使诉权。

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有1891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了法律援助,由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开展工作,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以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