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
作者:沈荷 发布时间:2008-01-03 浏览次数:596
本网镇江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关注和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近日,镇江中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回审判工作的31条意见。
《意见》指出了加强和改进巡回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巡回审判工作的基本目标。《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充分利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现有设施和资源,力争在二至三年内,在全市除人民法庭所在地以外的所有乡、镇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除继续加强对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建设外,还可以在一些案件多发的行业、社区及其他特定地区设立专业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
为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快速解决纠纷、深入宣传法律、服务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意见》规定,巡回审判应采取因案制宜和定期巡回相结合的方式,除对已受理的案件及时巡回开庭审理外,每月安排一定时间,派出法官到巡回法庭或巡回审判点开展工作,主要包括接受群众咨询、进行法制宣传、审查受理案件、指导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等。
《意见》对可以进行巡回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巡回审判场所的设置、巡回审判工作中的规范性要求以及巡回审判中的司法救助工作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意见》还规定,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可以通过设立热线电话、设置便民联系箱、发放便民联系卡等适当方式接受当事人要求巡回审判的诉讼预约。《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在巡回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判后回访,注重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动态,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
《意见》最后要求各法院进一步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配足配强巡回审判人员,切实保障巡回审判工作所需的物质和经费,建立健全巡回审判案件管理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