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间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引起的纠纷。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争议包括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些规定,我国逐渐形成“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一、调解

调解是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可分诉讼或仲裁中调解与诉讼或仲裁外调解两种,此两种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劳动法上所称劳动争议的调解属于诉讼或仲裁外的调解,特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单位行政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纷争。

二、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第三方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仲裁,因此不能适用《仲裁法》,而是按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中央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些规章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而一秀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这是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争议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另一方不得以无仲裁协议为由进行抗辩。

2、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不经过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未予实质性的处理,而仅作出不予受理的局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仍应予受理。

3、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和审理期限都比较短,而且仲裁程序比民事仲裁和诉讼程序更加简便灵活。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往往关系到劳动者生活和社会安定,而且调查取证有一定困难,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就应当尽快解决。为此,劳动法规定申请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局面申请,同时还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60天内做出,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最多可以延长30日。60日的申请仲裁时效比民事诉讼的2年诉讼时效短得多,如果当事人不在60日内提出申请,将会推动司法救济的权利。因为向法院起诉必须以仲裁为前提,所以,失去仲裁权利意味着当事人也将会失去其在诉讼中的胜诉权,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三、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我国实行“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法律起诉。仲裁成为诉讼的前置和必经程序,这就导致劳动争议诉讼不同于民事案件诉讼的一些独特之处,具体体现在:

1、劳动争议案件中诉的提起,不是基于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重新进行全面的审理。即使当事人仅对部分仲裁裁决内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只就当事人不服的部分进行审理,而必须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是因为人民法院不能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了避免这一后果,人民法院必须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

3、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中不能含有维持、撤销或变更仲裁决定的内容,而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裁决。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