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新闻媒体关注案件
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12-04 浏览次数:590
原告刘某系被告江苏省滨淮农场职工,承包被告98亩土地。2006年4月,原告从被告下属单位广源泉公司购买武育粳3号稻种880斤。后原告水稻大面积减产,损失较大,原告认为减产原因系被告提供了假种子所致,遂多次向省、市、县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请一省级报社跟踪报导,双方矛盾尖锐。后原告向滨海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万余元。
滨海法院受理此案后极为重视,组织承办法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走访种子的执法管理部门和被告单位,在掌握了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渠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在短短的2个月内,承办法官先后4次到原、被告所在地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诚心所感动,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在兼顾双方利益平衡的前提下,滨海法院适时提出调解建议,被告自愿在3年内向原告提供10亩口粮田,支持原告重新承包土地,并派专人扶持原告,提供技术辅导、提供资金设备,原告作出了撤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