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时不宜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
作者:衡永红 发布时间:2007-11-13 浏览次数:1309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庭审宣判时,法庭宣读完一审刑事判决完后,往往会征询被告人是否上诉,之后将意见记录在案。笔者以为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或十五日或五日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并没有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条件。而对于法庭在宣判时是否应当询问当事人有无上诉的意思表示并记入笔录,笔者未见到有任何法律法规这样的规定,包括《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既如此,法庭在宣判时征询被告人是否上诉显得毫无意义。因为被告人即使当庭表示不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仍然享有上诉权;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间同样享有抗诉权从而也可以启动第二审程序。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无外乎两个: 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无一例外的都是这样的程序进行宣判的,这样的习惯具有强大的惯性以至于上行下效,由此看来其实正如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案件一样,是为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司法惯例”使然;另一方面与法院考评法官审理案件质量有关,目前许多法院通常会把案件的上诉率与法官的考评业绩挂钩,因此法官不愿看到当事人上诉。其实当事人是否上诉与法官的办案水平高低以及案件的处理得公正与否并没有必然联系,前已述及: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上诉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当然也就无需任何理由,那么即使一审法官裁判的再公正,如果当事人坚持上诉,谁也无权也无任何理由阻挡,当然也包括该案的承办法官。
综上,笔者以为在宣判时不宜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倒是应该增加告知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并释明上诉的期限以及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的法律后果;而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增加阐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从而消除被告人的疑虑,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实现。切实做到司法为民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