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200万元。诉讼中根据甲公司的申请,法院裁定冻结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财产保全裁定随即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协助提取已冻结的200万元,但丙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了处罚,而丙公司仍然拒不协助。

 

对丙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都进行了处罚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因法律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有财产能否执行未作规定,法院不能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也不能追究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对各种处罚措施都用尽后,丙公司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致使判决确定的权利落空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划丙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裁定执行丙公司的财产,虽然法律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自有财产能否执行未作规定,这是立法上的缺憾,但裁定扣划丙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裁定执行丙公司的自有财产,不能让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使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付出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违法成本,这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

 

 

本人赞成第二种处理意见。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就是协助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违法成本太低,现在的措施只有拘留和罚款,拘留只有15日、罚款最高30万,个人的罚款最高只有1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益面前,拘留15日,罚款3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白。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助的原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3218219227条等条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 。

 

其次,必须强化对违反协助义务人的制裁、打击力度,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因拒不协助造成执行不能的,除可责令协助义务人赔偿外,也可直接裁定执行拒不协助人的财产,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通过严厉的法律手段加大协助义务人违法成本,迫使协助执行义务人自觉履行协助义务,从根本上扭转执行难的局面。

 

第三,法院在严格要求协助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时,必须严格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程序,做到程序合法,文书材料齐备,同时加强个案执法宣传、释法明理工作,注重与相关单位和协助义务人的沟通,尽可能取得理解和配合。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抗干扰能力,才能使协助执行步入依法执行的轨道。